职权编号 |
0327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1006 Y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 |
实施机构 |
综合监督科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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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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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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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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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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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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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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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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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决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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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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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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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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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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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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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阶段责任:封存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束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形整改完成,解除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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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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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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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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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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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52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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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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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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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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