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30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1005 Y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实施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政策法规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9日修改,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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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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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场所和物品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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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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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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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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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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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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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决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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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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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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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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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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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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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阶段责任:封存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束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形整改完成,解除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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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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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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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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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1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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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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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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