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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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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300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01003 Y查封或者扣押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和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实施机构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政策法规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场所和物品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科
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决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执行 5.执行阶段责任:封存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束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形整改完成,解除封存。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策法规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51845
2 服务电话 0373-1235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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