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30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1001 Y暂扣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政策法规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9日修改,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2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4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5年3月23日修订,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4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9月16日通过,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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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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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举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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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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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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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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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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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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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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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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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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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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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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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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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暂扣许可证的,应制作暂扣许可证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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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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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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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暂扣许可证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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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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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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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决定书,并上缴许可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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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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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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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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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1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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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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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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