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0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1003 Y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实施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安监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2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3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3月23日修订,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
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
4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审查和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5﹞26号)
“二、审查分工 (三)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办理省安全监
管局直接审查和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和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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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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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申请人提供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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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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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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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设计专篇进行审查,设计专篇如需要整改,该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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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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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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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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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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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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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制发批复意见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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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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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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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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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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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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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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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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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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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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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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