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0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1002 Y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实施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安监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3年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通过,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2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9月16日通过,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五条第四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第一款 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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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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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申请人提供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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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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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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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并现场勘察,如需要整改,该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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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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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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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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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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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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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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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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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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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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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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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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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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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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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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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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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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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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