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0001-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1001-02 Y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
主项名称 |
0101001 Y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许可 |
实施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安监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3年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一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2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2015年3月23日修订,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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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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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申请人提供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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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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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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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并现场勘察,如需要整改,该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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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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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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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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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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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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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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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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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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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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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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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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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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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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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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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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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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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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