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200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9008 Y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8月2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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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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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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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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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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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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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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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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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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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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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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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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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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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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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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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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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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