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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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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22007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29007 Y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实施机构 新乡市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9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3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1991年3月2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检查组应当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建设与管理科
处置 2.处置责任:新乡市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发出书面督办通知;对重点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建设与管理科
公开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建设与管理科
其他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与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79615
2 服务电话 0373-207960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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