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2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9004 Y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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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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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落实《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核实,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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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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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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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违法违规事实、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适用、当事方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通知意见应当在印发后及时寄送所在地送达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局属有关单位,由其转送达当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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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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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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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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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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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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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当事人在整改通知明确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检查整改意见,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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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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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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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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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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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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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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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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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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