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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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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2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9001 Y对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新乡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已经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 【部门规章】《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八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水政水资源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79615
2 服务电话 0373-207961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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