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30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9003 Y抗旱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
2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省政府令第134号,2010年11月15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定期开展抗旱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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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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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到有关地方实施检查评估,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不虚报、瞒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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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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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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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对检查中发现好的管理做法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纠正不正当或不恰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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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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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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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作出检查通报决定,印发通报意见,提出工作目标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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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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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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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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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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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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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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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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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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