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30117-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1117-01 Y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01117 Y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检验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政策法规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2015年3月23日修订,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举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检验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政策法规科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
政策法规科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策法规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12350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