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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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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22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29001 Y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建设与管理科、新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21日发布)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水建〔2014〕7号,河南省水利厅2014年1月8日厅长办公扩大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省辖市、县级水利(水务)局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检查 1.检查责任:检查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质量体系。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建设与管理科、新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处置 2.处置责任: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法人。根据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任单位和个人相应处罚。 建设与管理科、新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公开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建设与管理科、新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项目法人组织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留存相关资料。 建设与管理科、新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其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与管理科、新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79615
2 服务电话 0373-207962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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