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422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名称 |
0429002 Y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自由路81号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2 |
【规范性文件】
1、《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综〔2015〕107号)
第三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2、《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10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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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及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1079号) (一)对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1.2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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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告知依据征占用土地面积,在项目开工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办理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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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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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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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根据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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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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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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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专用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根据银行缴费回单,向缴纳义务人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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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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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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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拒不缴纳的,进行后续监督管理,下达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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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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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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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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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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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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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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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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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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