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422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名称 |
0429001 Y水资源费征收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中原路169号节约用水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2 |
【规范性文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
第五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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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及依据 |
1.自备取用水户取用地表水征收标准为0.25元/立方米。 2.水力发电用水征收标准为:按照发电量计算0.01元/千瓦时,对单机5000千瓦及以下机组的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减半征收。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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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告知取水户上个月的取水量或电量(水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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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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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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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依据《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 号)确定的征收标准,核算取水户应缴水资源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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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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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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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向取水户下达缴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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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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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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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取水户在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指定财政专户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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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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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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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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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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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65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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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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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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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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