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201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29017 Y应急情况下年度取水量限制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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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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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需要限制取水的,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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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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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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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做出采取取水量限制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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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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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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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审批机关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采取措施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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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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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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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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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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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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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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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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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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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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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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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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