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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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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22017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29017 Y应急情况下年度取水量限制
实施机构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需要限制取水的,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水政监察支队
决定 2.决定责任:做出采取取水量限制措施的决定。 水政监察支队
执行 3.执行责任:审批机关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采取措施予以限制。 水政监察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履行情况。 水政监察支队
其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政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79615
2 服务电话 0373-207961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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