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30078-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1078-01 Y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01078 Y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作业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政策法规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改,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管理监察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督管理监察指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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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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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作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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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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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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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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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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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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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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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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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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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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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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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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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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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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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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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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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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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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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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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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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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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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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1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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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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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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