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201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29015 Y对不承担清淤责任建设单位的代履行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跨汛期施工的建设项目,应制定安全度汛措施,并事先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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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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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清除因施工造成河道的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害,对未按照期限清除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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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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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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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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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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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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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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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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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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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强行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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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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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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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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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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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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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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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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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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