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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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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0059-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1059-03 Y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主项名称 0201059 Y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规定进行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的处罚
实施机构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政策法规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举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规定进行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策法规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51845
2 服务电话 0373-1235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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