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201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29013 Y对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采取强制措施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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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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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审查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是否逾期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对未按照期限执行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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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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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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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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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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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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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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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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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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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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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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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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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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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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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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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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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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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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