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200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29008 Y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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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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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对未按照期限拆除违法工程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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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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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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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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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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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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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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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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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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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工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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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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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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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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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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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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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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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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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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