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2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29007 Y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对未按照期限拆除违法工程设施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
水政监察支队
|
决定
|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水政监察支队
|
执行
|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水政监察支队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工程设施情况。
|
水政监察支队
|
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水政监察支队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16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