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721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1121 Y对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卫生计生监督局、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举报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
法规科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其他
|
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5203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