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2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29005 Y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9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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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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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对未按照期限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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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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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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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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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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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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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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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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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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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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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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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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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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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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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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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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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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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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