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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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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0106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1106 Y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在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实施机构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政策法规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5年3月23日修订,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举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在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策法规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51845
2 服务电话 0373-1235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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