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2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29004 Y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2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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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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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未按照期限拆除违法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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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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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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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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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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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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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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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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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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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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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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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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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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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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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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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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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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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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