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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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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009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1091 Y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实施机构 政策法规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2月26日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策法规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51845
2 服务电话 0373-1235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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