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3000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29003 Y抗旱期间采用限制措施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省政府令第134号,2010年11月15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干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布Ⅱ级干旱预警,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在采取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措施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压减供水指标;
(二)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
(三)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四)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五)开辟新水源,实施跨行政区域、跨流域调水;
(六)其他抗旱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发生特大干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布Ι级干旱预警,启动抗旱Ι级应急响应,除采取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措施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二)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三)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四)其他抗旱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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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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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以下达公告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提前通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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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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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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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采取组织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实施抗旱应急措施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向社会发布通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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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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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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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由新乡市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拒不执行抗旱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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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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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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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估,防止拒不执行抗旱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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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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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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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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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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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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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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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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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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