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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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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30007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29001 Y强行清除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行水障碍物
实施机构 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对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违法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水政监察支队
决定 2.决定责任:采取组织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责令限期清除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水政监察支队
执行 3.执行责任:由新乡市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水政监察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水政监察支队
其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政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79615
2 服务电话 0373-207960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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