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30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29001 Y强行清除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行水障碍物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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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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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对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违法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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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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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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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采取组织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责令限期清除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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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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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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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由新乡市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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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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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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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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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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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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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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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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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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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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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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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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