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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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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0049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1049 Y对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处罚
实施机构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政策法规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2010年7月30日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制度,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与劳动过程的防护和管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实施健康监护,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予以关闭。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以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在15日内需缴纳罚款。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旅行的责任。 政策法规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51845
2 服务电话 0373-1235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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