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3004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1048 Y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政策法规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9日修改,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2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3 |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3月23日修订,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三、四项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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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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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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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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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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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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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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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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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以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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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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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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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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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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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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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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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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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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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在15日内需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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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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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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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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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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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旅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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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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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1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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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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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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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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