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717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1033 Y对用人单位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卫生计生监督局、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2 |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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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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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举报用人单位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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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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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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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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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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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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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以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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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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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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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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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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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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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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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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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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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在15日内需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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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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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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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旅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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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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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5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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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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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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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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