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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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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717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1032 Y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实施机构 卫生计生监督局、法规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2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3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2010年7月30日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卫生计生监督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卫生计生监督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卫生计生监督局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卫生计生监督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卫生计生监督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计生监督局
其他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计生监督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52935
2 服务电话 0373-369520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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