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717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1032 Y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卫生计生监督局、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2 |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3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2010年7月30日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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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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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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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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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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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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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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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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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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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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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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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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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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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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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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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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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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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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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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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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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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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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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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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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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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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5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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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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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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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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