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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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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7169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1015 Y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处罚
实施机构 卫生计生监督局、法规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2月26修订,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卫生计生监督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卫生计生监督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卫生计生监督局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卫生计生监督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卫生计生监督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计生监督局
其他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计生监督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52935
2 服务电话 0373-369520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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