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9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6007 Y侨生身份认定的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侨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市民中心9楼906室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
3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修正本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考生报考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考试分数给予增加十分照顾。教育部门应当将照顾对象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侨眷,其子女升学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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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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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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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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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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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者提供所需材料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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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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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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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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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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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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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自收到省外侨办办理的侨生加分证明后,2日内发放至申请人手中;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发现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的,收回《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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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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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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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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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905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9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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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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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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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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