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9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6006 Y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侨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市民中心9楼906室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修正本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受理,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审核,省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认定。
对符合归侨、侨眷身份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发给《归侨侨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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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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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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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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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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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者提供所需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归侨身份认定资料、侨眷身份认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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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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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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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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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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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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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自收到省外侨办办理的《归侨侨眷证》后,2日内发送至申请人手中;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发现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归侨侨眷证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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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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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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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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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905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9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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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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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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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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