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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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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2800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36001 Y旅游市场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监督管理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主席令第3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2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同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旅行社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进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监督管理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管理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监督管理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管理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69068
2 服务电话 0373-366903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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