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8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6001 Y旅游市场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监督管理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主席令第3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
2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同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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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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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旅行社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进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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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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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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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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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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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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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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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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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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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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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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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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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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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9068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9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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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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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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