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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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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825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36052 Y对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实施机构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政策法规科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 【部门规章】《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5号令,2010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2010年11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并书面通知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但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旅游企业有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主办人及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69068
2 服务电话 0373-366903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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