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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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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823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36035 Y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实施机构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政策法规科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三款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旅游企业有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主办人及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69068
2 服务电话 0373-366903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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