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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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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821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36014 Y对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处罚
实施机构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政策法规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主席令第3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第二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2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3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旅游企业有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主办人及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69068
2 服务电话 0373-366903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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