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82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6002 Y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政策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主席令第3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2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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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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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旅游企业有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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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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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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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主办人及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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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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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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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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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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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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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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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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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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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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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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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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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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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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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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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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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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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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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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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9068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9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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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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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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