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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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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38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22001 Y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农机安全监理所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依法对本地区农机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机安全监理所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农机安全监理所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做出监督检查结论。 农机安全监理所
事后管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农机安全监理所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安全监理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59223
2 服务电话 0373-305910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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