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38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2001 Y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农机安全监理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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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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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依法对本地区农机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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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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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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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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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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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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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做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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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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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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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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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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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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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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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922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59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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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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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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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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