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38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22002 Y扣押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实施机构 |
农机安全监理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农机安全监理所
|
审核
|
2、审核责任: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
农机安全监理所
|
决定
|
3、决定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农机安全监理所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机安全监理所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925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59105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