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3801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2013 Y对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机务管理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06年1月16日通过,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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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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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违反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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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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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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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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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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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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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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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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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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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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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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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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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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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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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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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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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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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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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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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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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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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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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925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59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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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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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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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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