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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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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8009-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2009-02 Y对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处罚
主项名称 0222009 Y对违规驾驶、操作、拼装、改装农业机械以及伪造、变造相关证、牌、标志等的处罚
实施机构 农机安全监理所
设立依据
1 【政府规章】《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7号令,2005年12月30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规定》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2 【政府规章】《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7号令,2005年12月30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规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 (二)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三)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 (四)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五)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六)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违反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农机安全监理所
调查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现场勘查并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取得声音、影像证据。 农机安全监理所
审查 3、审查责任: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机构负责人审核。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决定。(没有违法事实的,撤消立案;不属于管辖范围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管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制作《案件移送函》 ) 农机安全监理所
告知 4、告知责任:对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农机安全监理所
决定 5、决定责任: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农机安全监理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农机安全监理所
执行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农机安全监理所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安全监理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59223
2 服务电话 0373-305910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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