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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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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8006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2006 Y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处罚
实施机构 农机安全监理所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违反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农机安全监理所
调查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现场勘查并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取得声音、影像证据。 农机安全监理所
审查 3、审查责任: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机构负责人审核。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决定。(没有违法事实的,撤消立案;不属于管辖范围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管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制作《案件移送函》 ) 农机安全监理所
告知 4、告知责任:对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农机安全监理所
决定 5、决定责任: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农机安全监理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农机安全监理所
执行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农机安全监理所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机安全监理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59223
2 服务电话 0373-305910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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