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38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2004 Y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农机安全监理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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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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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违反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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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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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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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现场勘查并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取得声音、影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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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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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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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机构负责人审核。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决定。(没有违法事实的,撤消立案;不属于管辖范围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管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制作《案件移送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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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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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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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对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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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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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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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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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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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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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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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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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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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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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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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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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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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925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59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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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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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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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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