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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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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8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2001 Y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实施机构 机务管理科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违反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机务管理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机务管理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机务管理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机务管理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机务管理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机务管理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务管理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机务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59250
2 服务电话 0373-305922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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