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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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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71300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确认类
职权名称 0720004 Y收养解除
实施机构 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办公大楼1035室(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窗口)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1991年12月29日通过,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民政局窗口)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民政局窗口)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收回《收养登记证》,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情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民政局窗口)
送达 4.送达监管: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民政局窗口)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民政局窗口)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民政局窗口)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613
2 服务电话 0373-307734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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