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13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20004 Y收养解除 |
实施机构 |
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办公大楼1035室(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窗口)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1991年12月29日通过,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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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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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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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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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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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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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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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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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收回《收养登记证》,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情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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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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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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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监管: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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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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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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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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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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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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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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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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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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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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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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